【最高检:对“台独”犯罪分子开庭审判不受其到案与否影响】 近日,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通告,对“台独”犯罪分子的审判不受其到案与否的影响。通告指出,对于涉嫌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分子,不论其是否到案,检察机关都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,并对其进行审判。 通告强调,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是每个公民的义务,对于任何企图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,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。同时,最高检呼吁广大公民要增强法治意识,自觉抵制“台独”分裂势力的煽动和诱惑,共同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安全。 此外,最高检还表示,将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,加大对“台独”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,确保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不受侵犯。 此次通告的发布,体现了我国对“台独”分裂势力的坚决态度和决心,同时也为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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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检:“台独”犯罪分子不到案仍可开庭审判

“台独”分子缺席审判:最高检新规解析 台独 审判 开庭 分子 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1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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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台独”分子缺席审判:最高检新规解析 台独 审判 开庭 分子 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3张

6月21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联合发布《关于依法惩治“台独”顽固分子分裂国家、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》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、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马岩介绍了《意见》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。《意见》共计22条,主要包括:

针对分裂行径,明确“台独”顽固分子分裂国家、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认定标准,继续明确了对“台独”顽固分子适用分裂国家罪、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具体情节,并对相关犯罪所涉首要分子罪行重大、积极参加的这些认定作出规定,为司法办案提供明确指引。

立足依法严惩,重申从重处罚情节和不受追诉期限等情形。

对于“台独”顽固分子,在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,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,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等。

《意见》明确缺席审判适用程序

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厅副厅长张庆彬表示,根据《意见》,只要我执法司法机关认定需要及时追溯审判,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,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情况下,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。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其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,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,应当决定开庭审判。

只要实施了分裂国家、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,我们都绝不容忍、绝不姑息,也绝不会听之任之,必将一追到底、依法严惩。

栏目主编:秦红 文字编辑:卢晓川 题图来源: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:雍凯

来源:作者:央视新闻客户端